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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协提醒:警惕网络“卖惨”营销风险 理性消费
来源: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2025-10-31 1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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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社交媒体创作者利用公众善心,将“卖惨”包装成营销手段,已有多起司法案例揭露其套路化、剧本化的本质。例如,在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主播编造“山区果农水果滞销、老人含泪求助”的虚假情节,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产地、以次充好的农产品,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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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地,网络主播焦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故事,博取观众同情并以此推销商品,最终被法院判定构成欺诈。他们利用观众的同情心快速引流并变现,甚至在带货中兜售质次价高的产品,出于同情,消费者通常也不会以差评或退货去为难这些本就处境困难的博主。这种卖惨营销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显著风险,透支了公众信任和善意,带坏了社会风气。

一、核心行为的违法风险

(一)虚构情节涉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卖惨”营销中精心编造的悲惨剧情、人物身份和销售缘由,本质上是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目的是营造虚假的紧迫感和同情心,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做出购买决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

一些商家通过虚构“卖惨”情节博取消费者同情,刻意隐瞒商品的真实状况,借机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以及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商品,导致消费者在信息不完整甚至被误导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该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该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真实明确,包括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法定内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主张民事赔偿。商家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理性看待"悲情营销",谨防情感绑架

1.核实故事真实性。对直播间中宣称的“悲惨遭遇”“紧急求助”等内容,可通过网络搜索、官方渠道查询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切勿轻信片面之词。

2.警惕道德绑架话术。对“不买就是冷漠”“支持一下可怜人”等话术保持警惕,理性判断是否真正需要该商品。

(二)抵制诱导消费,保护自身权益

1.深入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购物前应深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牌、产地、规格、材质、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多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反馈。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爱心商品”,应对比其他平台或渠道的价格,避免因同情心而冲动消费。

2.留存交易证据。保存直播录屏、商品宣传页面、支付记录等凭证,以便维权时使用。

(三)选择正规渠道,支持真正公益

1.通过官方公益平台捐赠。如需献爱心,建议选择正规公益机构或官方认证的助农平台,确保善款或消费行为落到实处。

2.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直播间存在虚假悲情营销、价格欺诈等行为,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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