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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涉案者胥某某需在《新疆法治报》刊登公开道歉信,并向自治区消保委指定账户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7330元。此案的成功审结,为新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树立了新标杆。
2025年4月,自治区消保委收到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胥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相关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查证,2018年至2021年期间,胥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以240~260元/瓶的低价批量购入假冒“五粮液” 注册商标白酒,随后以780~79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利用正品与假货的巨大价差非法赚取高额利润。截至案发,其累计销售假冒白酒10件,共60瓶,销售总额达51820元,违法获利36220元。经五粮液注册商标代理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自治区消保委认为,胥某某明知涉案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仍持续对外销售,不仅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自治区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在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于2025年7月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9月,本案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胥某某需在《新疆法治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致歉。同时,需向自治区消保委指定账户支付赔偿金773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6754.6元。
自治区消保委党支部书记夏爽表示,本案是新疆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省级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既有效弥补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又增强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营造健康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筑牢了屏障。自治区消保委将持续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着力打造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让消费真正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