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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小刘在商场看中一件外套,正好赶上店铺搞活动——五折促销,原价598元,现价299元。她兴冲冲地付了钱,回家试穿时才发现,衣服的侧缝开了一道口子,缝合处有明显脱线痕迹。第二天,她拿着衣服回到店里,想换一件新的。
店员头都没抬:“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小刘愣住了:“可这是质量问题啊!”
“小票上白纸黑字地写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你自己没检查清楚,跟我们没关系。”
小刘没再说话,提着衣服走出了商场,默认自己吃了哑巴亏。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
这些话,您熟悉吗?面对这些写在墙上、印在票上、贴在柜台上的“规矩”,您是否也曾选择默默接受,转身离去?
这些看上去理所当然的“规矩”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在法律上称为“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但这些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是“没有”。
霸王条款是格式合同的衍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上述小刘的案件中,商家主张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家在交易时,必须采取显著方式(如加粗、标红或主动口头告知)提醒小刘注意该条款。如果商家仅贴在角落或印在小票背面,未履行合理提示义务,那么小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她没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无效,不能免除商家的责任。如果外套存在开线等质量问题,消费者依法享有要求退换或维修的“主要权利”。“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这一条款,试图免除商家对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并排除了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同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条款,是经营者利用其市场地位,试图单方面垄断合同解释权,以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这种做法违背了交易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此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小票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对消费者有约束力。
所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所谓的“告知”语,不能成为商家逃避承担义务的借口。
以法院判案为例,在深圳某有限公司、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309民初19645号]中,消费者杨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和《入会合约》,支付3600元购买12节私教课程(有效期一年)和1680元年度会员费。合同约定“本课程一经售出,不支持退款”“会员一旦签署文件并支付费用,因个人原因退卡则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杨某上了2节私教课后,因搬家导致距离过远无法继续健身,要求退费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上述“不支持退款”等条款系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认定无效。因此,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遇到霸王条款,你可以这么做
第一步 固定证据
拍照:把店堂告示、宣传单、合同条款拍下来。
截图:保存网页、App上的条款截图。
录音:与商家沟通时,可以依法录音取证。
第二步 与商家协商
明确指出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很多时候,商家之所以敢写霸王条款,就是因为消费者默认接受。当你明确提出法律依据时,态度强硬的商家往往也会自觉理亏。
第三步 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以下部门寻求帮助。
消协组织:可以前往“全国消协智慧315” 平台(315.cca.org.cn)或网上查询当地消协组织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平台,寻求调解帮助或投诉。
12315:市场监管部门热线。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可以转办相关部门。
第四步 提起诉讼
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商家态度恶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记住: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不必担心“合同里写了,我就得认”。
霸王条款之所以“霸”,不是因为它们合法,而是因为有太多消费者选择了沉默。但你知道吗?每一次沉默,都是对霸王条款的一次纵容。法律已经为你撑起了保护伞,你要做的,是勇敢地说出:
“这不合规定。”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要投诉。”
(文/清华大学公益普法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