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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3·15 ① | 向未成年人售酒致其中毒!商家赔偿760元并被立案调查
来源:成都消委
2026-3-16 16: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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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营造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即日起,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将开设“漫说3·15”栏目,通过以案说法、人员讲法、动漫普法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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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基本案情

成都市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简阳市消委会”)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邓女士对某便利店的投诉。投诉称,邓女士的未成年女儿与同学当日在该店购买并饮用了某款预调鸡尾酒(酒精度8°),随后其女儿因急性酒精中毒晕倒街头,被送医救治,产生医疗费用665元。邓女士认为,该店虽设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但商家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商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元。该店店长只愿意道歉和少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邓女士遂向简阳市消委会投诉。

简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调查,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调查确认该店虽设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但店员在销售时未能辨认出消费者未成年。调解初期,商家仅愿道歉并补偿300元,与消费者诉求差距较大。简阳市消委会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一方面指导消费者完善证据,另一方面向商家明确指出,仅设置标识不等于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随后组织“面对面”调解,重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主动查验年龄的义务。经法、理、情相结合的多轮疏导,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赔偿邓女士76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针对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另行立案处理。

Part.2

消委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经营者虽设置了标识,但店员未要求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其“形式合规”不能替代“实质履行”,故其销售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对由此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未成年消费者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教育、引导义务,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认知。因此,在责任划分上,消费者一方亦应自省并加强家庭监护。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法定义务的履行重在实质行为,不能以“已设标识”为由免除主动查验的责任;也提醒广大家长,法律保护与家庭监护必须双管齐下,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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