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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九大权益——福建省消委会普法宣传(一)
来源: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6-5-9 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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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然而,消费市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交易过程中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福建省消委会近期将开展系列普法宣传工作,助力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权、行权、护权。

本期将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九大权益,这些权益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整体系,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解析: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对潜在危险作出提示与防范。若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解析:知情权是消费者作出理性消费决策的前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有权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解析: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消费自由的直接体现。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意愿与需求,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牌、经营者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时,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便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析:公平交易权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时,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权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合理的定价与准确的计量。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迫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认为交易条件不公,有权拒绝交易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解析: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遭受损害后获得救济的重要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时,应当及时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解析:结社权为消费者提供了集体维权的途径。消费者可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这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凝聚力量共同维护自身权益。这类社会组织可以开展消费教育、消费调查、消费维权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增强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七、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解析:获得知识权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消费素养和维权能力。消费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等信息。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

八、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解析:受尊重权体现了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保护,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往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信息保护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解析:监督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市场治理的重要方式。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这项权利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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