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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的消费者王先生购买银鹭花生牛奶后,扫码参与百分百“开箱赢黄金”活动时,发现印在箱内的二维码已失效。银鹭食品客服称,经核实该产品出厂后在市场流通环节被人扫走二维码,并向王先生补发新的二维码。王先生不认可该客服的解释,通过多番投诉维权,银鹭官方向其转账赔偿1万元,转账附言中却标注“王某敲诈”。

企业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敲诈”字样。图/当事人社交账号
8月4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之所以多番投诉维权,是因为银鹭客服最初给他的答复难以令人信服。起初客服称可能是王先生家人扫了码,否认内部员工存在问题,王先生认为,这番说辞将责任推卸到了消费者身上。王先生称,客服为其补发二维码的做法,更是与其此前“产品出厂后二维码才会激活”的说法相矛盾。
“客服的态度毫无诚意,完全是敷衍应付。但凡他们道歉态度诚恳一点,承认自身存在漏洞,只要说这么一句话,我都不会再计较。”王先生说。
对于银鹭官方的敲诈标注,王先生表示,自己目前收到两笔赔偿金,分别来自银鹭经销商先行赔付的6666.66元,以及银鹭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转来的赔偿款10000元。
其称,他通过联系银鹭客服、12315投诉,并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维权文章后,银鹭经销商主动联系表示歉意。商议赔偿金额时,王先生称,由于二维码被提前核销,自己抽中特等奖的机会被剥夺,应该按最高标准补偿损失。
部分网友认为银鹭总部的10000元赔偿款过高,面对这些质疑,王先生表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这笔赔偿金是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的结果。他希望银鹭官方针对转账附言中的“敲诈”标注给出合理解释。
记者联系银鹭官方客服询问事件处理进展,客服称将向相关工作人员反馈问题。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应。
【1】男子称抽奖码被提前核销,企业支付万元赔偿备注“敲诈”
据报道,消费者王先生介绍,6月中旬,他花35元购买了一箱银鹭花生牛奶送给家中长辈。包装箱上称有抽奖活动,“100%中奖”,最低0.6元红包,一等奖则是5克足金的“黄金花生”。其拆开包装,扫描包装箱内的二维码,却一直提示“扫码失败”。
王先生随后联系银鹭食品客服,“一开始说肯定不是他们的问题,是不是我家里人自己扫了。后来才说是在流通环节被别人扫了。”王先生称自己平日是个比较随和的人,但是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对方存在推诿的情况。维权一月后,7月27日,他收到了银鹭食品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转来的赔偿款1万元。
王先生称,他从银鹭食品获悉,该抽奖码是被扬州当地一经销商所扫。王先生曾向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银鹭食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该部门后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其中,不立案原因披露了部分王先生和银鹭食品交涉的过程。经查,王先生所购产品于2025年9月30日出库,产品箱内二维码于同年10月3日在江苏一地被激活,经查,扫码失效系经销商违规提前占用二维码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鹭食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同时,市监部门要求银鹭食品严控产销全流程,加大经销商约束管理力度。
不立案原因中还提到,6月27日,银鹭食品协调涉事经销商就管理疏漏向王先生当面致歉,并按照活动一等奖标准向王先生赔付6666.66元。王先生收到经销商赔付款后再次在网上发帖反映银鹭食品问题,执法人员致电王先生,王先生要求银鹭食品按照不低于经销商的赔付金额对其进行再次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市监部门依法予以终止调解,建议王先生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王先生认为,涉事经销商是迫于他发帖产生的舆论压力主动找来承认错误,但自己自始至终交涉的主体一直是银鹭食品总部。
此后,经与银鹭食品相关人员沟通,7月27日,王先生收到对方1万元的客诉处理款项,他称自己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未料备注中却称自己“敲诈”。他追问相关人员转账附言的含义,却一直未收到正面回应,仅表示可以追加赔偿。
据报道,银鹭市场部负责人表示:“我们内部确实定性他是敲诈了,我们也报警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1万元赔偿确实是双方协商确认的金额,这笔款项主要用于弥补王先生此前投诉维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希望通过赔偿能安抚王先生,但他在这个基础上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此期间他持续在网上发布相关文章,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敲诈。”
对于转账附言中出现“敲诈”字样,该负责人坦言:“客观上讲其实是我们财务的问题,我也非常不好意思,理论上讲我们在转账的时候不应该备注这句话的。”
目前,银鹭官方和王先生都在等待警方调查的结果。
【2】律师:真实消费纠纷前提下的维权协商,一般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王先生参与100%有奖活动却扫码失败,银鹭官方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对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
谭敏涛表示,银鹭在产品外包装公示百分百有奖的有奖销售活动,王先生购买商品,即与经营者成立消费合同关系,商家对外公示的兑奖规则属于单方允诺,应当全面履行。因企业管理漏洞,箱内二维码或被提前核销,王先生无法参与兑奖,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受到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违约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商家应当对不能兑奖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合同层面看,商家有奖销售属于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构成承诺,商家无法兑奖构成民事违约,王先生有权主张违约赔偿。
该事件中,银鹭市场部负责人称,王先生在10000元赔偿金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持续在网上发布相关文章,因此公司内部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敲诈。那么王先生索要10000元赔偿金是否合规合理,界定他是否构成敲诈罪的关键点是什么?
谭敏涛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齐备,缺一不可。
他指出,王先生主张10000元赔偿金属于消费纠纷当中的民事协商诉求,具备权利基础,不属于刑事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该事件中,商家有奖销售违约在先,王先生存在真实消费受损事实,其通过投诉、沟通协商方式主张赔偿,1万元赔偿金额最终是双方沟通之后银鹭自愿确认、主动支付的和解金额。
谭敏涛进一步解释:“民事纠纷中的赔偿数额可以协商议价,不能以最终赔偿数额高低倒推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高于直接实际损失,只要权利基础真实存在、没有实施胁迫要挟手段,属于民事过度维权,而不是刑事犯罪。”
他表示,有真实消费纠纷前提下的维权协商,即便索赔金额偏高,一般不认定敲诈勒索罪;只有虚构事实、恶意制造损害,以举报曝光作为直接交换筹码强行要钱,才会入罪。
针对银鹭官方在转账附言中注明“王某敲诈”字样,谭敏涛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名誉权。“敲诈勒索属于刑事犯罪评价,是否构成敲诈,只有经过公安侦查、法院生效判决之后才能作出认定,企业没有司法裁判权,无权单方面给普通消费者贴上‘敲诈’的犯罪标签。”
他称,对公转账凭证属于长期留存的金融凭证,该备注内容记录在银行系统,交易双方均可查看,该文字内容足以降低王先生的社会评价。银鹭市场部在媒体采访时也陈述内部已经定性王先生为敲诈,足以证明该备注并非单纯笔误,主观上存在作出负面评价的意图,已经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谭敏涛表示,即便企业对消费者维权行为存在异议,也只能通过协商、市场监管投诉、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能在转账凭证上做负面犯罪定性标注。王先生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银鹭删除相关备注记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