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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店转让后,受让方该不该履行相关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6-10-27 10: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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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成都市消委会于2024年4月收到李女士对某足浴店的投诉,称其两年间在该足浴店累计消费近18万元,购买“扶阳灸”“补五脏”“提气”等养生项目及高价仪器。2024年年初,李女士因身体状况未见改善停止消费时,却发现自己需每月偿还1700元项目贷款,李女士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后投诉至成都市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成都市消委会调查发现,该足浴店在李女士消费期间存在多任经营者,现任经营者以《店铺转让合同》称“不承担前任经济纠纷”,仅同意退还其接手后的9735元。然而,李女士的支付流水涉及多个收款主体(包括被投诉店方、某健康管理公司、某保健服务部及店方员工个人账户等),且转让合同主体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初步认定存在“违法转店”规避责任的嫌疑。2024年7月8日,成都市消委会将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并委托公益律师支持李女士提起诉讼,将包括店方及其现任经营者在内的多个主体共同列为被告。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确认,该店第一任经营者为某健康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经营者未整改店内违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1月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尽管店铺转让程序合法,但法院明确“现任经营者不能完全割裂与原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法官释法及多轮调解,现任经营者最终同意退还李女士63,500元服务费,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评析】

因转店、闭店或变更经营地址等引发消费纠纷的投诉近年呈明显上升趋势。有些经营者转让之前并未依法告知消费者,接手经营者依据与转让经营者所签协议约定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转店后消费者往往只能继续消费而不能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并退费,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一次又一次的转店。有些经营者在转让过程中,不同经营主体名称混淆,宣传时不作区分,但在应对消费者投诉时采取分离策略,致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分辨不清,在后期维权时难度增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店铺转让过程中,无论是原经营者,还是现经营者,都有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现经营者不能将未对拟受让店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即接手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这不是合法合理的债权债务清理过程。《转让协议》仅仅是经营者内部约定,没有对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对消费者无效。既未清理债权债务又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转让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户,责任经营者也要对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成都市消委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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