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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购买金饰引纠纷,消协依法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6-10-27 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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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朱女士投诉称,其弟弟(未成年人)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家中现金,于当日在甘州区代明月珠宝店购买了2枚金戒指,共支付6118元。自己发现后立即联系金店要求退货退款,但经营者不同意,无奈诉至消协请求帮忙。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甘州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会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经核查,朱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强调其弟弟尚未满16周岁,且家人对该笔交易事先并不知情,故交易行为无效。被投诉经营者则辩称金饰并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自愿购买,店员并不存在诱导或欺诈行为,且消费者本人体格着装等并无明显的未成年人外部特征,店员也无权要求查看其身份证件,故不认同投诉人以“未成年人消费”为由提出的退货退款诉求。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消费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黄金饰品的大额交易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又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监护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交易行为无效。但未成年人家长因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消费者购买金饰后,饰品在佩戴过程中已出现凹陷变形,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经工作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金店扣除328元损耗费用后,向投诉人转账退还5790元。至此,这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未得到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大额商品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贵重金饰的行为可视为与他人订立了效力待定合同,在其监护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合同不发生效力,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也随之消失。

(案例来源:甘肃省张掖市消费者协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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