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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底,消费者徐某花费28万余元,在江西省宜春市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然而,一周后,徐某在购物后准备驾车回家,却遭遇突发状况:刹车无法踩下,车辆亦无法启动,仪表盘上赫然显示汽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徐某随即致电4S店,4S店将车拖回店内检查后,告知徐某是车辆DSC模块损坏致使车辆无法启动。鉴于车辆出现如此严重故障,徐某要求4S店退车,但4S店仅同意维修,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徐某投诉至宜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宜春市消保委于2024年5月22日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深入调查。经查,此次故障是由于该车的动态稳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小模块损坏所致。虽此小模块属于整个制动系统的一部分,但制动系统的其他模块和元件均无异常,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若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因此,徐某遭遇的这种情况更适配更换配件保修处理。但考虑到消费者购车仅一周有余便遭遇故障,心理上难以接受单纯的维修方案,因此,宜春市消保委秉持公正、负责的态度积极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4S店负责维修车辆,并将车辆保修期延长两年,同时赠送价值10000元的消费代金券,徐某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处理关键在于精准把握纠纷核心要点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查明案情是重中之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有权了解车辆故障的真实原因及严重程度。起初,徐某因车辆制动系统故障警示,担忧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而坚决要求退车。消保委介入调查后,查明故障源于制动系统中的一个小模块损坏,而非大面积、系统性故障,让徐某充分知晓实际情况,这为后续调解奠定了事实基础。
其次,维护消费者权益是解决纠纷的核心导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徐某购车仅一周多便出现问题,虽按规定车辆故障情形更符合维修保修范畴,但仅维修显然难以平复消费者不满情绪。消保委充分考量这一点,促使4S店延长保修期、赠送代金券,既保障了徐某后续车辆使用的权益,使其在一定时期内对车辆质量更有信心,又遵循了法律关于商品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让4S店在承担合理售后责任的同时,维护了自身商业信誉,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了消费纠纷的妥善化解,为类似汽车消费纠纷调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来源:江西省消保委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