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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易主服务缩水,新经营者应担责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6-10-15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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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消费者庞女士于2025年3月起,在某按摩店陆续充值共计3万余元,用于购买理疗按摩服务,同年6月,该店铺原经营者将店铺转让,由新经营者接手经营,店铺名称及主要服务人员未发生变更。此后,庞女士多次预约服务水平较好的技师未果,商家仅安排其他技术较差的技师提供服务,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庞女士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剩余的服务费用2000元。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确认涉案店铺并未注销,新经营者亦承认承接原店铺业务。经分析认为,消费者充值购买服务,与经营者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店铺转让后,新经营者应依法承继原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原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后经消委会依法调解,新经营者明确承诺将指派符合相关服务标准的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与庞女士充分沟通协商后确定具体服务排班计划,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争议核心在于店铺转让后服务质量下降所引发的消费者维权问题。案涉店铺虽经转让,但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场所及主要服务项目均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且新经营者明确承认承接原店铺业务并继续使用原有客户资源和会员体系,则应视为其同意概括承受原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案中消费者未提出异议且持续接受服务的事实,可推定其默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因此,新经营者在接手经营后,即应受原服务合同条款约束,包括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消费者合理的服务期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降低服务质量。庞女士长期接受特定技师服务,已形成合理服务期待,新经营者多次拒绝其预约请求、安排技术水平明显偏低人员履约,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属于变相减少服务价值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庞女士有权主张退还剩余2000元预付款,或要求商家按照原约定标准继续履行合同。新经营者在享有既有客户资源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不得以店铺已转让为由单方规避法定义务。

(案例来源: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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