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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衬衫”打折不等于处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6-10-15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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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8日,消费者王女士为老伴儿在天津市静海区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打折衬衫,付款329元。穿着后,发现衣服总是向左偏,调正后一段时间又向左偏。后来认真观察才发现衬衫左右不对称,左半边布料比右半边少一公分,王女士找到服装店要求更换。该服装店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更换。11月24日,王女士投诉到静海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免费更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静海区消协受理投诉后,随即向经营者进行调查了解,服装店介绍与王女士所述情况基本一致,店内外贴满“甩”“特价”“最后几天”等字样,还写有“特价商品不支持退换货”的告示。静海区消协认为,无论是正价还是特价,都必须保证商品符合质量要求。“特价”只是商家的促销手段,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经营者“特价不退换”属于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该告示无效。经调解,经营者为王女士调换一件新衬衫。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王女士所购打折衬衫属优惠价购买,“特价”不影响消费者所享有的退货、更换或修理等权利。经营者销售时未明示衬衫左右不对称问题,其“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告示,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静海区消协提示消费者,面对“特价”商品,要仔细查验,不要忽略其质量、真实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购买“特价”商品要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顺利维权。

(案例来源: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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