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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张某某在明知所购减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发展10余名下级代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该款“三无”减肥胶囊。消费者谢某某、邹某某、潘某某等人服用后,相继出现恶心、反胃、呕吐、冒冷汗、头晕等不良反应。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专业检测,确认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查,张某某涉案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5037.5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0元。2025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将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1月26日,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福建省消委会移送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益诉讼线索,征求其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意见。福建省消委会研判认定,张某某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年12月1日,鼓楼区检察院启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核实涉案减肥胶囊为“三无”产品,多名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有效措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西布曲明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来源: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