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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私教”承诺不兑现,消保委支持起诉终获赔
原创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6-10-13 15: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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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消费者关女士在某健身公司销售人员的推介下,参与该公司“三周年店庆”活动,先后支付定金及课时费共计52198元,购买了号称“总监私教”的私教课程160节,并获赠相关课程及实物礼品。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明确承诺,上述课程将由消费者选定的总监亲自授课。 

然而,购课之后关女士却遭遇约课难题:该总监以带教培、外出培训、学员过多等理由频繁推脱授课,并多次建议由其他教练代为上课。2024年2月,该健身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将原门店转让,转而借用其他场所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关女士认为,对方未按约定提供“总监私教”服务,于2025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及赔偿。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2月,关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在第三方组织调解无果下,其向合肥市消保委申请支持起诉。为扎实推进消费者诉讼支持工作,合肥市消保委指派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为关女士提供专业诉讼指导服务。

合肥市消保委经调查认定,该健身公司以“总监私教”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却在消费者约课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更换教练,为合同履行设置障碍,且不同等级教练的资质标准与服务内容不明确、不透明,已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2025年6月20日,合肥市消保委在律师专业协助的基础上,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支持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健身公司在未完全履行课程义务的情况下转让门店、变更服务场地,且双方就授课老师、排课时间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确认案涉服务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

 关于退费事宜,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剩余未消费私教课时113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课时费36186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综合考量原告已领取赠品价值及未享受的附赠权益,酌定被告赔偿各项权益损失3000元。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且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判决其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202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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