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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提示:汽车退换须于法有据
来源:宁波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2014-6-5 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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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初,高先生在鄞州某汽车4S店购买了某型号的轿车。购买后不到一个礼拜,高先生在行驶中突然感到汽车无法正常行驶,后经检查发现变速箱无油。高先生认为该汽车变速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联系了汽车4S店要求换车。汽车4S店了解情况后,只同意更换变速箱。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先生向鄞州区消保委请求调解。

无独有偶,北仑区小港消费者沈某,2013年11月7日在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蒙迪欧轿车,才行驶一个多月,只跑了700多公里就发现汽车发动机漏机油,多次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换车,没有得到满足,消费者情绪较激动,就把汽车停放在该销售服务公司,随后向小港消保分会投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然而,现阶段市消保委接到的多起汽车消费投诉反映,一些消费者由于对汽车“三包”规定内容的不了解或者误读,当发现购买的汽车在短时间内出现了故障,首先要求的是换货或退货,也是首要诉求,这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很多时间和精力,也无形中增加了纠纷的产生,甚至个别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引发了更大的社会矛盾。《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高先生的诉求只能先免费更换变速箱。同样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沈先生汽车漏的不是燃料油,是润滑油,也只能是先维修。

为此,宁波市消保委发布汽车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退换须于法有据,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应理性对待,维权要求应在法律范围和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否则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就得不到支持,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具体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退车或者换车: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此外,新《消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商品问题的鉴定、举证责任,对汽车消费者是重大利好,消费者要充分运用这一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刘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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