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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及代言虚假广告应担责
来源:太原市消费者协会
2014-6-24 10: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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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协曾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电视台看到某祛斑化妆品的广告,广告承诺无效退款,消费者便从外地邮寄购买。但使用无效欲退款时,所有的联系电话都无法接通,具体发货地址也不详细。

此类因经营者信息不详,且经营者在外地的消费纠纷,调解起来非常困难。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了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上述投诉,消费者找不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要求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提供经营者的有关信息,若电视台提供不出,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电视台也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中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代言明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太原市消费者协会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广告媒体及相关个人在承接广告时要进行严格审核,对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要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太原市消协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通过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购买商品时,要注意:

1、要多方了解、仔细辨别经营者的产品情况,不要轻信广告宣传。

2、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防日后出现纠纷加大维权难度。

3、消费者应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消费凭据,出现问题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根据规定,消费者可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代言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

(编辑 刘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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