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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迷踪拳” 消费者维权“组合拳”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18-8-24 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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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娱乐健身、美容美发、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修理服务等众多日常消费领域,办卡充值的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行业的标配。由于发卡商家诚信缺失,许多消费者手上的预付卡一度变成了“糟心卡”,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消费纠纷,连续多年被列为当年度消费投诉热点之一。洛阳消协多次发布消费提示,呼吁消费者慎重选择。但预付式消费中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强制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等种种乱象已然成为消费领域中的顽疾,特别是个别商家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无理拒绝、故意拖延解决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老大难”的预付式消费成为政府部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商家预付卡消费“套路很深”。

商家通常采用打折、赠送等手法,诱导消费者办卡充值。很多消费者又特别看重价格,觉得办张卡成为会员,享受优惠价格很划算。其实如果认真测算起来,充值消费并不划算。预付式消费限制了消费选择,本来随处可以消费,办卡后只能在指定场所消费,容易增加消费频次,导致过度消费,增加消费成本。一旦出现个人工作变化、居住地变化、商家搬迁等情况,容易导致纠纷发生;遇上商家“跑路”,还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办卡容易退卡难,发卡方不履行事先约定或承诺,也不给予退卡退款;二是办卡手续不规范,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的权利难以保障;三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四是擅自终止服务,部分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发生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情形,继受主体不承认原主体发行的消费卡券,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五是发卡商家单方设定卡(券)有效期,并规定到期作废,余额不退;六是使用卡(券)消费受到诸多限制,经营者单方规定预付卡(券)未消费完,余额不退。

消费者冲动消费“主动入套”。

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之所以处于主动地位,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与商家对等地谈判,主动权在自己手里。而预付式消费属先付款后消费,无形中消费者丧失了和商家谈判的砝码,从主动转化为被动。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一旦办卡充值,接下来的服务就明显打折扣:服务缩水、质量难以保障、被迫接受霸王条款、资金安全缺乏保障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环境下,预付式消费相关问题在一些行业泛滥成灾,消费者几乎成了待宰的羔羊。理性对待预付式消费,成为防范消费风险的重要保障。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慎重,不要一次性投入太多,对于预付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的卡券特别要做到“一查二签三访四追”:“查”就是办卡前核查对方资质,对其经营时长和规模等底细弄清楚;“签”就是办卡时,签订正式书面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价格、时间、违约责任和引发争议后解决的途径等条文;“访”即购卡后,消费者尽量及时消费,定期去商家查访,避免商家人去屋空;“追”就是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应及时提出维权主张,向有关部门反映。

引入信用监管“多管齐下”。

作为非现金支付重要途径,预付式消费既可帮商家吸引和培养一批稳定顾客群,也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本应受到市场青睐。但由于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导致纠纷频发后难以化解的突出问题。因此推动完善立法,强化备案监管,拓宽化解纠纷途径、创新监管方式等将成为从根本上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的有效手段。为整治预付式消费市场乱象,尽快消除监管盲点,有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出五点意见:

1、制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发卡门槛,严格事前审批程序,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审批之后才能开展发卡业务。2012年商务部曾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然而现实中,预付卡管理却难以落地。许多家政、装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发卡企业,几乎处于真空监管状态,不仅没有办理备案,并且资金缺乏监管,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从根源上说,这是制度设计与监督执行出了问题,导致出现监管漏洞。比如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发卡企业的资质必须是规模、集团或品牌企业,但事实上很多未在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小型个体户也发售了预付卡,且根本无备案可言。此外,面对海量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人手有限,加之缺乏相关监管规定配套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也被削弱了。备案管理是预付卡管理的基础和起点,应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尽快推动立法,为监管预付卡搭好法律框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主体范围、发卡数量及金额进行明确规定。

2、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针对预付卡“老赖”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应起到关键作用。未来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应拓宽预付卡监管渠道,打造商务、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协同共治,协同监管、精准监管、功能监管、全覆盖监管的新格局,各部门的信用记录应高度共享;预付式消费不诚信行为也应被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系统中,一旦商家存在不诚信行为,其严重失信发卡企业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列入黑名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施以信用惩戒,并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让不诚信商家寸步难行。

3、设立预付金担保制度。设定人均单次预付金充值上限,并规定合理的担保金比例,将该资金委托银行第三方机构管理,并列入监管账户,一旦有涉事企业发生跑路情况,可有效启动赔偿机制。

4、深化“诉转案”工作机制。在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如果仅采取调解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往往滋长了个别违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对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遏制。建立“诉转案”机制,就是要转变监管中“以调代罚”的局面,做到在投诉中找案源、在线索中查违法、在查处中维权益。分责明确、流转通畅、处置快捷、查办有力的“诉转案”工作机制,将有效增强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工作的衔接,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对预付费式消费中以不公平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经营者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等违法违章行为应予以严查。

5、加强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在预付式消费投诉中,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性质恶劣,涉及消费者多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快速启动预警机制,向社会公众发布消费提示。

整治顽疾须用猛药!目前,洛阳市消费者协会针对一起预付卡消费的典型侵权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征信系统信用惩戒等方式向失信企业亮剑,用法律和诚信为预付式消费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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