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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让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交学费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18-9-17 15: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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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上午,消费者邓某来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称:在道真自治县某超市以3.96元的价格购买“大白菜”1.316公斤,支付人民币5.2元后,将购买的大白菜带回家。通过约称,却发现所购买的大白菜只有1.010公斤,尚差0.3031公斤。当即将购买的大白拿回超市找收银台服务员问个明白,在服务员不预理采,态度生硬的情况下,无奈,到道真在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上图:组织调解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听取消费者的陈述

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邓某投诉的情况属实后,工作人员认为超市在消费者购买大白菜时多收取1.20元的费用应该向消费者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上图:工作人员认真听取经营者的陈述

2018年9月14日,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最终由道真自治县某超市赔偿消费者邓某500元。双方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上图:县消协秘书长张晓华和工作人员在给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及维权知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同一台电子衡器上第一次计量与第二次约称的计量不相符,存在严重短斤少两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返还多收价款,因消费者所受损失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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