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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峰市消协接到一商家咨询,称其与外地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定了一个“商户合作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商家将当日消费者在该店消费额的10%作为“会员反利储备金”交付给该科技公司,该科技公司会按消费者消费金额的93%分四期向消费者进行返还。但事实上众多消费者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从该科技公司获得返利,即便有个别消费者获得返利,其金额也是少得可怜。
赤峰市消协了解到基本情况后,针对该商家反映的问题开展了一次较为深入了调查。
宣传口号极富吸引力
赤峰市消协了解到,商家与该科技公司签定合同后,需要向该公司缴纳“会员返利系统维护费”“会员返利储备金”“会员返利系统信息终端押金”等费用。消费者在商家那里进行正常消费后,可持消费凭证到该科技公司进行积分登记,成为会员,然后即可获得返利,按照其“VIP会员卡”上的宣传口号即“正常消费满100元就分4期返给您93元”。这种宣传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极富吸引力和诱惑力。
消费者被诱导消费 商家利益驱动签合约
经过了解,商家在科技公司宣扬的通过返利可以吸引消费者消费,帮助商家扩大市场份额,可以赢得更大的市场利润的驱动下,与科技公司签定了合作合同。商家进行销售过程中,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做为销售商品的主要卖点,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消费者做出了不够理性的选择;有些商家在销售过程中采用提高商品价格,向消费者转嫁“会员返利储备金”;甚至还会有商家采取虚构销售额和销售凭证的方式让人冒充正常消费者进行会员登记的方式,想通过返利快速回收自己交付给科技公司的“会员返利储备金”。
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其他消费领域也有消费者被宣传的“消费返利”诱导下发生了不理性的消费行为。
合同条款中的文字游戏 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在“商户合作合同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乙方(商家)和甲方(科技公司)的会员有重大纠纷时,若乙方系引起纠纷的主要过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从字面上看似是“谁的过错谁担责”没有毛病,但只要仔细琢磨不难发现:甲方的会员即乙方的消费者,不论是因产品质量原因、售后服务问题还是实现返利的兑现承诺都与乙方即商家有脱不掉的干系,即使出现了甲方不能兑现高额返利的情况,消费者也只会认为是乙方即商家做出了虚假的宣传,因此,一但双方产生重大纠纷,一定是系乙方的主要过错,甲方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全身而退。
再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商家)按照甲方(科技公司)会员每天在乙方店内消费额的10%向甲方支付会员返利储备金;乙方必须在第二天十点之前,把前一天的返利储备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支付此款,相应会员的返利直到乙方完全支付返利储备金时甲方才予以支付”。首先,商家交付10%的返利储备金,科技公司向会员返利93%,这种比例已经严重的失衡了,试想,有哪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会以这样的比例去为了帮助其他商家扩大市场份额而大幅度地贴现给消费者呢?这种高额的返利如何能够实现?其次,合同中对于乙方何时、以何比例支付给甲方储备金规定的非常明确,而对于甲方何时,以何种比例,如何分期,每期的返利额度丝毫未做规定,这明显是一张遥遥无期的“空头支票”。
理清新概念防忽悠 理性辩规则保权益
在调查中了解,商家或消费者大多被他们利用诸如创业、创新、共享等概念、“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等新模式再结合上所谓的高科技忽悠了。通过他们对有些概念的偷换、混淆、夸大、对相关规则或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抽象性、随意性的规定以及用所谓的“真实的”、“成功的”案件等等,让每个商家或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能够成为“独占”资源的“幸运儿”,结果自己反被套路。除了对一些新概念的不了解外,在高额利益的误导下,商家或消费者也失去了正常的辨别能力。
在本次商家所反映的事件中,商家认为该公司建立这样一个同台,可以集合多个商家交付的会员返利储备金分期向消费者支付返利,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实惠,同时在这种返利的吸引下,做为商家的卖点可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销售量,这看似是三赢。但事实并非如此,如何保护好消费者或商户的合法权益,我们除了可以适当地查阅相关资料把握好相关概念的本质外,还可以从其运营的“规则”上进行辨别。
其一,相关规定是否能够事先让消费者或合作商户提前知情、明确和具体。 以近几年新兴的共享单车为例:每一位消费者在办理共享单车的卡片之前知道:需要交付押金、使用过程中一定时间内免费,超时要付费以及付费的标准、对车辆损坏、不及时归还等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所有共享者都是明示的、明确的、具体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规定来确定这种消费是否适合自己,对其可以进行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这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对于这种高额返利的运营规则,做为消费者或合作商家对其运营的基本规则除了会员卡上的“正常消费满100元就分4期返给您93元”之外其他具体内容是什么几乎一无所知:四期的时限分别是何时,每期的返利金额是多少或比例是多少、最低返利额度或最高返利比例、最后返利期限、积分满多少可以获得返利等等,没有任何的事先的具体的说明。
其二,通过返利额度的高低可以判别其可兑现程度,即可信度。 之前,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已经联合发布提示: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因此消费者或合作商户寄希望于科技公司能够长期的、分期的、高额地返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消费者在高额返利面前,要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诱惑的能力,不要轻易、盲目相信所谓的高额返利。
其三,理性解读高额返利规则,深入了解返利的细则或可避免和降低侵权风险。在进一步调查了解商家返利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该科技公司负责人称:他们采用的是“积分排队”的方式进行返利,即消费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积分高的可以先返利。但这种规则在消费者消费以及成为会员过程中对此情况不知情,合同中对此规则也没有明示。 那么消费者得不到返利或返利少的原因是“积分太低”。如果消费者或参与合作的商户在参与返利前,能够理性一些,不被“会员累计消费100员分期返93元”的简单条款所迷惑,就不会产生被侵权或资金被套、安全无法保障的风险。
在此,赤峰市消协向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再次发出提醒: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不要轻信高额返利的诱导性宣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正确理念,用产品创效益,用质量赢口碑,用诚信树品牌。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向相关部分反映,及时止损。(赤峰市消费者协会 厚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