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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消费因为优惠力度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是不少人往往会因为个人原因忘记消费。那么已支付的费用超过了购买时所标示的有效期限,就变成“定时炸弹”,没有了?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预付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包括线上购买的优惠券、线下购买的消费卡,都属于私有财产,不能因过期而被“没收”!
据了解,许先生于2018年3月在佛山五星级酒店公众号微商城分批购买了该酒店中餐厅代金券,后来遗忘了。最近想继续使用,却发现早已超过有效期。该劵的使用说明是“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
佛山市消委会调解认为,本案许先生的购买代金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经营者给出优惠条件,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消费者许先生是预付款的所有权人,涉案的款项尚未进行消费。酒店以格式条款注明代金过期无效为由不予退还,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许先生退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酒店经营者退款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所以是违法无效的。酒店应当依法将涉案金额全款退还。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警示消费者:
一、预付费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然金额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不能归于经营者。消费时双方应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2012年,由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预付卡的发放、使用、退还等环节以及保证金制、实名制、备案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二、消费者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进行预付费式的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消费者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增加书面备注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要及时主动维权。消费时就要注意了解售后服务渠道,既是作为判定企业信誉条件之一,也是以防万一维权需要。千万莫以资金量少或手续问题而放弃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我会在以往消费咨询中发现大部份消费者因预付款消费卡上的金额数值较少,往往主动放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行为只会助长更多的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四、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及有效证据。遇到侵害自身消费权益的情况,有利于合理合法地维护消费权益。
同时,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也敬告广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完善诚信经营行为,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黄玮晶 梁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