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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线下培训机构等预付费类消费场所不能正常提供线下服务,许多机构纷纷转为线上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此,省消委会就第一季度消费投诉情况对外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提示,为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在今年第一季度省消委会收集到的消费投诉案例中,关于教育培训领域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受疫情影响,原本线下培训无法进行,改为线上培训,后因网络运行不稳、师资不到位、授课效果不同等原因,消费者不满培训质量;线下改为线上进行,收费标准引争议,消费者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经营者却照原价收取,引发纠纷;关于合同变更问题,受疫情影响,消费者提出解除、变更合同内容,如延期开课、赠送课时、减免部分课时费用等,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消费者可要求退还
未授课部分费用
预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合同因疫情无法按期上课的,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省消协提示,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的,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主张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教育培训合同大都采取预付费模式,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教育机构无权
单方面变更合同
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如何处理?
省消协提示,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原则上讲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要改变合同的内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应当取得被培训人的同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在双方最初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解决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授课形式改变
不一定能解除合同
消费者仅以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将当面授课变更为网上授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就这一问题省消协表示,《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取知识和技能,而并非教授的形式,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应当根据培训的内容、授课老师的变化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如果培训的内容是知识性的文化课程,线上培训的老师与线下相同,结合考虑疫情的背景下,教育培训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努力,此种变化不必然导致教育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培训的内容属于舞蹈、武术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纠正的,变更线上教学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的,消费者有权以此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