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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 作出“不按标价收费行为买单”的决定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0-6-28 1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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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道真自治县某超市作出向消费者赔偿500元的决定。

消费者周某2020年2月29日下午14:50分,在道真某采购分公司超市以59.8元的价格购买“黔惠三色带橡胶树脂女凉拖鞋”2双。投诉人在收银台付款后,查看小票发现,收取付费用与标价签上所标价不相符(货架上标签标价为每双15.9元),每双多收了14元,共计多收28元,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应当对多收取的费用有个明确的说法。随后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讨回公道。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正值周末,考虑到目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要让消费者重复往返奔跑,站在响应防控责任的高度,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组织调解。工作人员通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及相关消费维权知识,经营者认识到了多收取消费者28元的购货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被投诉人赔偿消费者500元的协议,并当场通过微信合计兑现给消费者559.8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低标价,高价销售,应该返还多收价款,因消费者所受损失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五百元。(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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