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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消费者陈某来到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
2020年1月9日,陈某在道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现金30000元与销售商签定“选房协议书”,定购房屋一套,按规定时间(7日内)交足50000元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由于无固定收入,经济来源靠务工,加之母亲生病需要手术,无法交付后期的购房费用,如果不交足余下的20000元,已交的3万元开发商拒绝退款。
陈某多次找房开商协商退款无果,只好来到了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首先与被投诉人进行座谈,说明投诉人的诉求后,房屋销售商以“选房协议书”已签订为由拒绝投诉人的诉求。
“选房协议书”第4条载明:“如乙方未按本协议支付选房定金的,可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购买该套房源权利,甲方有权将该房源另外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选房协议书自动作废,选房定金不予退还”;第5条“乙方补足5万元选房定金后,且选定房源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条件后,甲方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应于甲方第一次通知(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书面通知邮寄或交送等)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逾期未办理手续,按照第4条处理”。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上述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在与房屋销售商无法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按照销售房屋具备“五证两书一表”的条件,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给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经查询房屋建设主管部门: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最终由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作出:“由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已交的“选房协议”款30000元的决定。被投诉人约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将30000元的“选房款”进入投诉人的账户。
调解结束后,双方表示满意。消费者由衷感谢消协工作人员,“我这沉重的包袱终于落地了”,感谢消费者协会的全体工作人员帮其解决了实际困难…… (霍柳银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