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所谓“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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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一年前在糕点店办了一张消费卡,她再来糕点店时,商家告知,店主已经换人了,而且消费卡的时间过长,已经不能使用了。
今年7月,陈女士到抚顺市消协投诉,称其一年前在顺城区一家糕点店办理一张消费卡,有一段时间未使用,再到该店消费时,商家以店主已换人,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为由,告知消费者不能使用此卡消费。陈女士称卡里剩余132元,且卡面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遭商家拒绝。
市消协了解到,消费者认为购买消费卡的时间是有些长,但卡上并未标注使用有效期,不认同商家的处理方式。而商家认为该消费卡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而业主也已换人,消费者不能继续使用此消费卡,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协认为,消费者存入消费卡内的资金是合同预付款,如果停止消费,商家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应该把尚未消费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且店主更换,也应将预付款之事移交清楚,与消费者无关,消费卡内的资金商家不能据为己有,消费卡内的预付款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商家不退还预付款或拒绝消费者延期使用,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且消费卡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该卡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
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消费卡进行消费。市消协提示,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服务时,消费者一旦受到侵害,应及时拨打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57504869,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