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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委会向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亮剑 3·15当天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1-3-17 11: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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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又有新举措。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就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及江门市新众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拓”)、江门市蓬江区五邑家园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五邑家园”)等五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请求法院判令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承担共计17950元赔偿金;判令五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判令新众拓、五邑家园两被告不得再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省消委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执行主任陈北元律师进行代理。目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系列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五邑家园经营者聂某、新众拓股东伍某及谭某等人,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合计25406条,涉案总金额37050元,其中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从中获利合计17950元。省消委会根据蓬江区检察院调查情况,分析认为:五被告未经他人许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推销业务、转手买卖、经营牟利,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并被非法使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安全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危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行为,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互联网不断普及,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渗透至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性越来越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在这种背景下,省消委会与江门检察系统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依法行使消费公益诉讼职责,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此次诉讼的目的和初衷有三点:

一是震慑和遏制不法行为。个人信息在消费中无处不在。当前消费生活中,一些个人及组织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约束和公序良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个人隐私,侵扰消费者生活安宁,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次诉讼提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诉求,正是希望借助司法审判,惩戒不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从源头上遏制任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二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国家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专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施行时间不长,判例不多,社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尚不够,整体意识有待加强。省消委会希望,借助此次公益诉讼的影响,推动社会更多关注和了解《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采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最大程度减少过度采集、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现象,更好化解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同时,也希望借此推动和引导广大消费者用好《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在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三是促进形成长效保护机制。进入新发展阶段,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智能和多元。此次公益诉讼的提起,希望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推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省消委会呼吁,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及公共信息安全的重视,增强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生态;加快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堵住信息管理漏洞,筑牢个人信息长期安全的坚实基础;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常态化,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识别和远离个人信息泄露高发区域;进一步加快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快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义务,拓宽保护范围,厘清法律边界,为公众创造更安全放心的信息使用环境。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四、《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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