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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许先生2020年10月与连云港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居间合同,该公司承诺许先生买房仅需支付二成首付,并会帮助许先生成功申请购房贷款。许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申请了其他贷款,担心对新购房屋的贷款申请有影响。中介公司则表示不会受到影响。之后许先生积极配合中介提交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历时数月仍未成功申请购房贷款。许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定金和中介费共27000元,遭到中介公司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许先生于2021年5月投诉至连云港市消保委。
接诉后,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单晓生立即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于2021年6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相互理解和让步,中介公司承诺在各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七日内组织买卖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并协调全额退还许先生支付的款项,许先生表示满意。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贷款审批是银行的权限,中介仅负责程序性工作,最终的贷款审批及发放的决定权在银行,因此中介不应以承诺贷款成功为营销点,不能为了获取盈利点,罔顾贷款审批事实及消费者购房权益保障,导致消费者陷入购房难和贷款难的“双难”窘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听信任何口头承诺,应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及后续责任义务承担以文字条款的形式固定在合同文本里,避免发生纠纷时无证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