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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南京市的消费者游先生满怀欣喜地在南京某4S店购买了一辆心仪的汽车。然而令游先生愤怒且心有余悸的是,2021年5月5日,其带着家人正常行驶在省道上时,发动机故障灯突然亮起,动力消失。由于当时重型卡车较多,为了避免交通事故,慌忙之中游先生只能靠边停车。后来游先生前往该4S店检测,得到的答复是汽车发动机传感器出现了问题,导致喷油器无法正常喷射油量。游先生因之前故障遭遇,对所购车辆失去信心,要求换车或退车,却遭到4S店拒绝。2021年5月8日,游先生投诉至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尽快退车退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诉后,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党员傅铮同志立即开始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经核实,游先生所述情况属实。沟通过程中,4S店始终回避退车问题,只愿意以赠送保养或者延保等形式补偿游先生。傅铮指出,消费者所购车辆在60天内发生发动机故障,致使动力消失,依据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退车。经过多次协商,4S店同意退车。消费者十分满意,并于2021年6月2日特意制作了锦旗送至江苏省消保委,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情。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4S店销售的车辆在60天内出现动力消失的故障,其应当对车辆存在的故障问题进行举证,若不能举证排除自身责任,应当依据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千米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4S店应当履行退车或者换车义务,切实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