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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年中大促,洛阳消协在行动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2-6-16 15: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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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电商年中大促,成为广大消费者囤货的重要时机。但在狂欢之余,不少电商商家浑水摸鱼,网络销售平台也成了投诉多发的重灾区。针对网络消费领域的新态势和新问题,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多措并举,重点关注“618”期间投诉多发的商品门类,对网络销售平台加强监督,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6”大品类,维权监督员专项负责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针对“618”大促期间网络消费领域的重点商品门类,市消协根据历年消费投诉情况,提前分析研判,组织专业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三人一组重点对食品、服饰、手机、家电、家居、美妆等六大品类的商品进行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对相关投诉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路护航,消法与我们全程相伴

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是消协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使命和法定职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遭遇消费陷阱、消费欺诈时,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层出不穷。在今年的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生效,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坚强保障。

“8”种情形,广大消费者多加注意

网络购物如火如荼,但许多老年消费者甚至年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滞后,很多时候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仍不自知,这就变相助长了一些网购平台和商家的不良作风。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八项典型情形:

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二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是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四是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五是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拒绝消费者转让其合同债权,或者为消费者转让债权设置不合理障碍;六是物流环节损害消费者权益,快件丢失或投递延误、物流信息不准确、擅自将快递存入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乱收费现象等时有发生;七是妨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障,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排除规则、因商品质量缺陷而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运费等问题频现;八是妨碍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如实评价,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止消费者作出真实评价、或为消费者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时间限制不尽合理等。(文/洛阳市消费者协会 司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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