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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消保委 关于对“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公开点评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2-9-6 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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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消费公平正义,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固安县消保委通过组织消费维权、律师志愿者搜集、查找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现将市场局查处的四起典型案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

案例一: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博天锁具经销部在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彩页内容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当事人发放的广告彩页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县工业园区孔雀广场某健身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放的广告页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放的广告页内容印有“一美健身包月私教一对一凭此单到本店享八折优惠2021. 11.11——2021.12.12健身热线:18032619929 健身地址:孔雀广场一美健身会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该活动自2021年11月11日开始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共计有5名消费者报名包月私教健身课,经营额为16000元,除去教练工资等费用10000元之外,当事人共计获利6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放的广告页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关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是违法的,商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往往会增加自己的权利,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三: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某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容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比家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容印有比家家政限时特惠79元清洗烟机“最终解释权归比家所有”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海报当事人在其公司附近的住宅小区进行了张贴宣传。该活动自2021年7月份开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以每台79元价格,共计清洗烟机70台,经营额共计5530元,除去清洗成本630元,当事人共计获利49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比家所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关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案例四:

2022年3月3日,固安县市场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固安县某精品家电城孙某在商品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彩页内容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涉嫌违法受到处罚。

经查,固安县某精品家电城孙某于2022年3月1日开始以促销活动向顾客发放宣传彩页,截止2022年3月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额为13791元,扣除进货等成本8991元,共获利4800元。

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再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删除广告宣传彩页中违法内容,责令改正,并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条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点评:

很多商家在经营时,都会推出诸如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款等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其中个别商家所发放的卡片、宣传单上会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涉嫌违法。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商家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是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根据合同解释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商家和当事人约定产生。

以上四件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强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则格式条款无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是经营者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消保委提示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法,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消保委投诉。(文/郭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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