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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保委发布第四季度投诉分析及消费提示:校园消费及预付款成投诉热点
来源:廊坊传媒网
2022-12-27 11: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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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廊坊市消保委获悉,截至今年12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消协)组织第四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4038元。

从数据分析上看,质量问题是投诉第一位。2022年第四季度,全市共受理质量问题投诉66起,占投诉总数的27%。其中食品类30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45%;日用商品类9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4%;家用电子电器类6起, 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9%;交通工具类6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9%;烟、酒饮料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销售服务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其他商品和服务类11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7%。

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可免责,消委助力保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份,投诉人王女士在某汽车4S店销售人员的指导下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在官方网站付款,预定了电动车。因疫情原因,王女士不能及时去店内提车。销售人员在与王女士沟通时,表示车已经到店,如王女士不按时到店提车,将不能赠送王女士汽车礼品。王女士不理解,表示预定汽车交钱时,销售并未告知其活动有时限,投诉到安次区消保委,请求享受其预定汽车应有的汽车礼品。

调解过程:安次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沟通双方,经调查了解,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某汽车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是厂家活动,相应的礼品都是通过厂家赠送,王女士在扫码定车时,手机系统已经弹出窗口提示活动时限,而且付完款后已生成了电子合同,如王女士不能及时提车,在手机端完成相应付款手续,厂家关闭系统后,4S店将不能为消费者申请相应礼品。经过工作人员与双方沟通,4S店同意为王女士提供其在定车时承诺的相应礼品,王女士表示接受,并会在第一时间到店提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手机客户端付款购买或预定汽车时,要认真阅读相应弹窗内容,或要求销售人员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付款,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盲目付款。

校园消费要理性,依法调解解难题

案情简介:大学生张某在廊坊开发区大学城某饭店充值300元优惠卡,由于消费者为毕业生,需要离开廊坊,要求退还剩余充值金额216元,消费者张某与饭店老板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投诉到廊坊开发区消保委。

调解过程:经调查了解,大学生张某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认为优惠卡是不能退钱的,投诉人想要退钱的诉求不合理。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最终,商家同意退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服务,经营者负有将预付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的义务。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服务时,要认清自己是否真正需要此类服务,按实际需求理性消费,冷静对待商家的推销,不要冲动购买预付款消费卡。

预付消费退款难,消委介入得解决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在大城某瑜伽馆预付168元瑜伽课的费用,由于疫情原因,瑜伽课一直没有开课,联系商家不予退款。消费者无奈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刘女士所说情况属实,商家也承认因疫情原因无法开课教学。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瑜伽馆同意退还刘女士168元,双方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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