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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佛山消委会获悉,2022年佛山消委会全年共处理消费投诉27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9.16万元。其中,涉及教育培训、新能源汽车、房产及装修等领域的投诉频发。
商家关门跑路现象频发,市区联动支持集体诉讼挽损失
佛山消委会表示,消费者集中反映培训机构收取大量预付费、关门停业、退费难等情况屡见不鲜。但因机构关门跑路,消费调解陷入僵局。佛山消委会积极创新维权方式,打破维权僵局,在全国首创出台《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支持预付式消费服务纠纷起诉暂行管理办法》,指派律师专家顾问团律师先后免费代理3宗教育培训领域的集体诉讼案件,涉及消费者多达244名,诉前调解及法院判决返还金额约96.5万元。
例如,2022年年初,佛山市高明区消委会也接到了多名消费者反映某舞蹈培训机构在收取预付培训费后突然停课的群体性投诉,消费者多次联系负责人未果,无法退款,于是消费者投诉至高明区消委会,希望能够得到解决。高明区消委会调查发现该机构已于2021年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后仍收取预付费,且收取费用后不提供相应服务,也不进行退款,机构负责人对消委会的介入调解不予配合,处理陷入僵局。高明区消委会认真梳理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投诉情况,针对调解难以约束“跑路”的商家、个体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高的难点问题,在市消委会的指导下,经过多次调查研讨,高明区消委会在全市五区率先出台《佛山市高明区消费者委员会支持预付式消费服务纠纷起诉暂行管理办法》,据此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诉前调解和法院判决,成功为18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万元,有效破解了预付式消费维权难题,得到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绍均律师表示,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集中于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者向商家预先支付了费用,与商家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应当依约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部分商家出现收取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却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有的甚至恶意注销以逃避履行,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要求商家退回费用并支付利息。
房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陈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查验房屋时,发现墙面多处空鼓、渗水,并且门窗出现松动迹象,要求公司尽快修复。陈女士再次上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仍存在,公司承诺继续修复。数月后,陈女士联系工作人员询问进度时,被告知房屋已经修复完毕但忘记通知。陈女士认为房屋因修复时间过长导致空置,请求公司赔偿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但公司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于是陈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佛山消委会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房屋出现诸多质量瑕疵,具有修复义务,修复完后应当及时通知陈女士验收。但该公司修复期间超过半年,明显超过质量瑕疵通常的修复时间,导致陈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是工作人员就赔偿事宜多次和负责人沟通调解,但负责人以轻微质量瑕疵不影响陈女士正常居住和使用为由,拒绝赔偿,并且扬言以法院判决为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佛山消委会支持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根据双方论述,结合陈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各个沟通时间节点及其他证据,最终依法判决公司赔偿陈女士在修复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房屋出现诸多质量瑕疵,某房地产公司在保修期内负有修复义务,应当及时修复并且在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陈女士查验、接收。
新能源汽车不能如期提车错过补贴,车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佛山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截止时间调整为4月30日,即5月份后购车不再享受购车补贴。在政策影响下,南海区里水镇某新能源汽车在2022年第一季度迎来了大量订单。恰不逢时,从2022年3月开始受上海疫情影响,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交付能力直线下降。仅第二季度,里水镇某新能源汽车商家的投诉暴增至42单,环比增长740%。消费者集中反映问题包括无限期等待新车,或因汽车延迟交付而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汽车补贴领取等,纷纷提出商家需如期交车或退还定金的诉求。
南海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首先,结合商家实际交付能力,研究商家定金的退款流程及无法如期交车的违约责任。其次,结合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该商家车型的补贴金额均不低于1万元。与商家初步沟通后,确定了调解方向:一是退款,但消费者失去新能源汽车补贴;二是在确切期限内耐心等待,可继续享受补贴,且商家不得提价。通过多次调解,35位消费者表示愿意耐心等待商家原价交车,4位消费者表示坚持退款且获商家同意,调解成功率为93%。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龙伟文律师认为,本案中,商家应承担延迟交付汽车的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一是汽车合同签订时疫情已发生,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疫情仅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疫情等情形均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此,就本案而言,该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新冠疫情将不会导致经营目的落空,不应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商家不能据此免除逾期交付汽车的责任。二是若合同约定了逾期交付解除权,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