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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消费者钱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从甲公司所经营的电商店铺订购过滤器滤芯300个,支付了全部价款900元。根据该商品网页的描述,包装上的标识均为英文书写;滤芯为5层高级过滤,过滤层分层明显,内滤芯填充饱满,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可改善水质。10月14日,钱先生收到滤芯,发现包装标识为中文,并非英文;滤芯中各种过滤材料混合在一起,且未被充满,也未发现其中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他与甲公司协商退款,遭到拒绝。
消费者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甲公司在该网络平台销售的过滤器,与其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故要求甲公司向其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9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刘广强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律师说法: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钱先生提供的完整的商品快照、店铺对过滤器展示的部分截图、协商记录以及过滤器实物等证据,能够认定甲公司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因此,钱先生要求退还价款9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甲公司在商品网页展示的过滤器,其包装上的标识均为英文,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