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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维权信心。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3年本溪市共受理咨询1600余件,受理投诉115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3万余元,有效的维护了山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 消费者超市购物错收金额赔偿案
2023年1月27日,消费者张先生到本溪市某大型超市购买蔬菜、水果和熟食等食品,事后查看收费小票明细,发现购买的香蕉是以菠萝蜜的价格收款,实际张先生并没有购买菠萝蜜,其中,消费者购买的七根香蕉收款50.31元,超市向其多收费30余元,于是,张先生找到市消费者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积极调查了解,该投诉人反应情况属实,同时向该超市负责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元。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二 :培训机构未履行培训义务退款案
2023年3月,消费者柏女士在本溪市某培训机构花费2980元报名社工证考试培训班。交费后,该机构并没有开具发票和收据。经营者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费。此后,柏女士并没有收到该培训机构的任何开课通知和培训资料,导致柏女士在考试前没有及时参加学习培训。事后柏女士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要求退费未果。于是到本溪市消费者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该培训机构返还柏女士学费2980元。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案例三: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赔偿案
2023年6月19日,消费者宁先生在本溪市某超市购物,称重时发现没有工作人员,经多次询问,超市柜台内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并没有理会,宁先生便吐槽了超市服务态度,但该名男性工作人员误以为宁先生正在对其进行辱骂,便上前质问,双方发生了口角,期间,该男性工作人员在言语上对宁先生进行侮辱,导致宁先由于生气全身抽搐,无法正常行走。于是,拨打了本溪市消费者服务中心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鉴于情况特殊,中心领导带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劝解安抚宁先生情绪,同时联系超市负责人进行调查了解。经调解,超市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服务态度问题后,双方达成协议:该名男性工作人员现场向宁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300元。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案例四: 汽车车窗失控自动开启获赔案
2023年10月31日,消费者魏先生在沈阳某4S店购买汽车一辆,11月8日早上,魏先生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天窗及车窗未经人为操控出现开启状态,导致车内5300元现金丢失,魏先生立即报警。事后,魏先生十分确定其并无人为操控开启车窗行为,质疑汽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汽车售后属地就近原则,魏先生来到本溪市该4S店进行情况反应。4S店给出的答复是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其中导致车窗自动打开的原因是车窗还在执行打开动作车主就强制闭锁,对此解释消费者表示并不认同,双方协商未果,于是,魏先生来到市消费者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中心领导亲自带队,第一时间来到本溪4S店进行调查了解,多次与该厂家进行联系,经核实,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由于经营者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经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4S店免费为消费者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并一次性赔偿魏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五 :经营者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退款案
2023年11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本溪市某生活馆花费8000元购买了名为乳铁蛋白的保健产品,按照说明书要求服用一段时间后,没有任何功效,与购买时服务员宣传的功效不符,李女士认为其购买产品时不够理性,过分的听信了服务员的劝导。于是,找到该店要求退货,该店认为其销售商品并无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找到市消费者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中心第一时间联系该店负责人,经调查了解,李女士反应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宣传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店为消费者退货并返款8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