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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房该不该交物业费?此地市监局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4-5-11 14: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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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收到新房,却收到物业公司让补缴一年多物业费的短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郁闷之余,将物业公司投诉到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

4月7日,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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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2023年10月28日,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今年3月份,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电梯维护费等费用。物业公司经理表示,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并且,收取费用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廖先生表示,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

调解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开发商通知收楼时,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则其收楼通知无效,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

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举证开发商于2022年5月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否则,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面对调解人员的提议,物业公司无法举证,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即2023年10月29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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