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退一赔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被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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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巴中市孙某文、刘某春合伙成立化肥厂,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范围广。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孙、刘二被告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2月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2024年3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被告在省一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销售价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0元(分三年偿还),合计人民币292570.00元”的调解协议,于2024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2024年5月22日,被告在华西都市报12版发布“道歉声明”,全文内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