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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0起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它广告涉及医疗用语;发布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词语的虚假广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虚构中奖名单等乱象纷纷“上榜”。

(网络图片)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曾对网络直播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梳理出七大类型:虚假宣传、退换货难、销售违禁产品、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诱导场外交易、滥用极限词、直播内容违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刚刚结束的“6·18”大促,各平台的直播订单量均迎来了不同程度的增长,绽放出其强劲的生命力。但与此同时,虚假宣传、货不对版、数字人直播等问题乱象丛生,网络直播营销亟需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规范。
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邀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团成员,针对网络直播营销、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职业索赔等八大当下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领域,开展《条例》系列解读。
首期,公益律师将为大家解读《条例》中所涉的“网络直播营销”相关内容,多管齐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问题。
《条例》实施后,将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直播营销平台的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条例》第13条第2款: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规范解读:本条规范就明确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说明其真实名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也应当提供实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购买产品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加强对直播营销平台的管理
《条例》第14条第1、2款: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规范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的规定,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先行承担责任,该规定能够督促网络营销平台积极履行审核义务,切实解决此类消费纠纷找不到责任主体的囧境。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条例》第14条第3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规范解读:本条规范拟解决直播带货的宣传乱象,是细化电商广告的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履行身份、商品真实性审核义务。设置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针对网络直播经营合规性,魏柴惟一律师提出建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需客观真实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或者隐瞒关键信息;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广告合规审查,杜绝发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网络直播购物时,则要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信誉高的网购直播平台。留心辨别直播宣传内容,关注产品评价、产品讲解及产品价格历史变动,不盲目跟风、做到理性消费,避免掉入网购陷阱。如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注意保留证据,可向销售者主张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