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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施行,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六提示、六提醒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4-7-2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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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六提示、六提醒,提示消费者重点关注消保条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醒经营者注意消保条例规定的义务,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商品(服务)“免费”不免责,安全保障义务要尽到、“瑕疵”要告知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解读:该规定为消费者建立了更加广泛、明确的安全保护范围,让消费在消费过程中,无论是否支付对价,赠送、奖励、试用等免费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都能享有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这意味着免费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不能免责,消费者能够行使索赔权。

提醒: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和服务,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存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微小瑕疵,可以提供给消费者,但应当尽到事先告知义务。

提示:免费获得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关注产品安全认证、生产日期、有效期及使用说明等信息,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性能。在接收此类优惠前,消费者不妨主动询问,确保自己对所获商品或服务的状态完全知情。

二、拒绝价格歧视,禁止“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解读:该规定保障了消费者获取真实,透明信息的权利及享受公平交易的机会,意味着消费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合理选择,不受虚假宣传的欺骗或隐藏的价格差异所害,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信心

提醒:价格歧视属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差异化营销需要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前提。该规定为执法机关处理经营者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刷单炒信等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效法律武器。

提示:消费者有权获得不含误导性内容的清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性能、价格、产地、成分、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如果发现宣传内容夸大其词或隐瞒重要事实,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等违法差异化营销,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三、预付式消费要签书面合同,停业或迁址要提前30天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解读: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效保护了预付式消费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减少了因经营变动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和潜在损失,增强了消费环境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第二十二条意味着今后所有的预付式消费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可有效减少合同消费纠纷,降低消费者事后维权举证难度。

提醒: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

经营者在停业或迁移前要公开透明地通知消费者,给予消费者提前准备和选择的时间,以便及时调整消费计划、索要退款或处理未完成的服务。

提示:预付式消费一般时间较长,商家发生情况可能性较大,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资金过多。

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消费者的规定和格式条款。

如果商家不主动提供书面合同的,消费者应当主动要求商家提供。商家拒不提供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或有关行政部门、消协组织反映,还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合同款项。

要提高警惕,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商家发布停业、迁址公告,建议立即截图、拍照或打印相关页面,包括公告内容的证据进行备份。利用公告中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主动与商家联系,确认解决方案。

店铺搬迁导致消费者无法方便地获取服务或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四、直播购物,消费者有权知道谁在卖货、卖谁的货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解读:该规定明确了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营销相关主体的信息等内容,提高直播平台经营者不作为的违法成本,方便消费者维权。同时也明确了辨识及举报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不实宣传和消费陷阱。

提醒: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利用数字人直播带货的虚拟性,进行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也应当受消保条例规制。

提示:消费者要关注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消保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在线下经营场所和线上、电视、电话等渠道均需履行“显著位置”或者“显著方式”进行标注的义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应持续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如未标注,建议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有权知晓“谁在卖货、卖谁的货”。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营销平台的内置投诉渠道解决问题,也可以要求平台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提供必要信息。

五、自动续费服务要做到“两提醒、一显著”

第十条 第二款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解读:该规定有助于消费者避免因疏忽而产生的连续扣费问题,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做出适时调整,增强了消费过程的透明度和自主控制能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提醒:许多网络平台往往限制部分特色内容与服务仅供会员专享,并推出含自动续费选项的优惠套餐以吸引订阅。根据本条款,对于采用自动续费或自动展期服务的项目(如会员订阅、软件使用等),经营者必须做到“两提醒、一显著”。一要在消费者开始接受服务前提醒消费者注意正在开通某项服务项目;二要在每次自动续费或展期之前,告知自动续费的时间,是否有自动续费的意愿;三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经营者要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以短信、消息推送、电话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同时经营者在服务期间要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在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时,不得捆绑其他消费,增加消费者的隐形支出。

提示:消费者要及时关闭自动续费,一些App推出“免费试用”“首月优惠”“连续包月折扣”等促销活动,一般标注有“自动续订,随时取消”的提示。消费者选择这类充值时,要在优惠到期前设置提醒并手动关闭续费服务,避免忘记取消而被扣费。

六、标签标识瑕疵不赔偿,误导消费者赔三倍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法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的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瑕疵持包容态度,“瑕疵”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而且消费者已充分知晓瑕疵、不会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决定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瑕疵商品或服务可以正常交易,但要注意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做到提前告知,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否则涉嫌“欺诈”,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相应行政处罚。

提示: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注意质量、性能、保质期、成分等关键信息;遇到“问题”商品,消费者可依法投诉举报;商品确有质量问题或商品瑕疵未事先告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也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不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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