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意向房子被售出 商家拒退认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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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武汉市消费者欧阳女士投诉,称其在某房产公司意向购买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2万元,其后因生病在深圳住院,病愈后于8月底前往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知意向房屋已售出,遂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定金遭拒,于是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维护自身利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北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投诉调查。经查,本案为典型的“一屋二卖”消费纠纷,房产公司表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但由于消费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公司有权对标的房屋另作他处且无需退还定金。省消委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座谈调解,认为消费者在深圳生病住院无法到汉签订合同,非主观上故意延迟或不履行自身义务,且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念及消费者亦存在过失,现房产公司已将标的房屋出售,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建议商家退还消费者定金,双方解除认购协议,房产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经多次沟通协调后,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定金2万元。
案例评析
定金是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担保的债权担保方式,在生活消费领域广泛应用于服务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经营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消费者因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行为非主观故意,理应理解。房产公司出售标的房屋时没告知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委组织应当支持其退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