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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现: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未仔细阅读医疗保险合同条款,未充分告知过往病史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导致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无法理赔。
消费者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属于如实告知义务,是医疗保险合同关系建立的重要前提之一,在此,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和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该保险的投保须知、保障范围、责任免除、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到明明白白买医疗保险,踏踏实实享保障。
第二,如实告知过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所以,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过往病史,避免因此无法得到相应理赔。
第三,采取有效方式维权。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理赔指引办理相关理赔事宜。若对理赔结果存在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金融专家委员会专家陈烨指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及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依法将足以影响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保险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例如,保险公司不清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关键信息,消费者不确定遭遇损失时保险如何赔偿。因此,订立可执行的保险合同的前提是保险公司需明确具体保障的内容和可理赔情形;消费者需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在双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同时也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