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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能获得赔偿吗? 这场3·15微访谈给出解答 ——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举行微访谈活动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5-3-18 10: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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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委员单位、行业协会、公益律师团成员举行微访谈活动,在线上与消费者进行互动,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问题提出具体建议。甬派客户端和宁波晚报视频号对此进行了直播,吸引了近27万人次观看。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围绕“共筑满意消费年”主题,从打造高质量载体、促进高品质消费以及坚持高标准维权三方面,对消保委开展的具体工作进行了介绍,并讲解了消费者比较关心的消费教育方面的举措。2025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本次访谈剖析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解读最新政策,并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提供实用的维权指南。

随着大众消费维权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提出索赔。但是有的时候是“退一赔三”,而有的时候是“退一赔十”。消费者在具体实践中到底如何主张呢?

就此问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施晓法官做了详细的解答。施晓法官强调,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取决于消费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退一赔三”指的是消费者受到欺诈后,除请求返还价款外,还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支付赔偿金;“退一赔十”是指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后,除请求返还价款之外,还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比较之下,相对于“退一赔三”,食品药品领域“退一赔十”可能取得更高的赔偿金,所以多数消费者在进行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时,一般会选择主张“退一赔十”。同时,最高院2024年8月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还规定,如果消费者错误起诉主张“退一赔十”,在诉讼中也有权依法变更为“退一赔三”,因为变更后的主张未超过原诉讼请求的范围。

而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层出不穷,很多人出现了“知假买假”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赔偿,对此法院是否一般不支持这种诉求呢?

施晓法官表示,首先,“知假买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所谓的“知假买假”一般是指购买者明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历来存在不同认识。从导向上说,司法的态度一直都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与规制“知假买假”者高额索赔、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最高院2024年8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规范“知假买假”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对所有购买者均应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有“必须支持”或者“必定无法被支持”一说。二是规定由生产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三是规定连续购买并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也就是短时间内多次购买、一次或多次起诉索赔情形,应按多次购买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她还举了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体说明,购买者在知道咸鸭蛋刚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在两天内分别购买46枚咸鸭蛋,每一枚咸鸭蛋分别付款,连续购买46次,购买者请求对每次购买的1枚咸鸭蛋,按照1000元最低标准进行赔偿,共计46000元。这种一枚、一枚咸鸭蛋分开购买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但购买总数没有超过合理生活需要的范围,最终法院按照46枚咸鸭蛋的总价为基数,支持了惩罚性赔偿。

当然,法院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购买者恶意伪造假象,以投诉、起诉方式相要挟,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的,法院也会视情况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此外,针对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政策、如何避免网络消费陷阱、新能源汽车的售后和维权、医疗美容消费、老年人低价旅游背后的风险等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悉,自2014年以来,每年“3·15”期间,宁波市消保委都会联合委员单位开展微访谈活动,依托网络平台回应消费者诉求,解疑释惑、息诉止纷。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微访谈活动在反映民意、促进沟通、优化政策、提升参与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微访谈活动,加强消费政策宣传,传播科学消费理念,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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