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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李女士于苍南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置了一辆新车。然而,提车次日该车辆即出现快充故障,无法正常充电。李女士起初怀疑是充电桩故障,遂尝试使用周边多个充电桩进行充电,但快充功能均无法使用。随后,李女士将车辆送至该品牌售后服务中心进行检测。售后工作人员初步诊断为“充电保护机制导致充电速度减缓”,并对车辆进行了系统调试与升级,但问题未得到解决。此后,售后部门更换了车辆电机,并在一年半内先后进行了15次系统升级,但快充功能始终未能恢复,车辆最终仅能以慢充模式运行。李女士表示,其购车时因看重快充功能而加钱购买了高配置的型号,故向商家提出退换车申请,但未获商家回应。因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2025年4月11日,李女士向苍南县消保委现场提交投诉。
接投诉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实,李女士所购车辆确存在快充功能失效问题,且该问题在售后多次维修后仍未得到解决。同时,县消保委在调查中了解到,李女士曾于购车后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出现一定程度的折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若车辆因事故导致性能受损,消费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基于此,消保委将该情况纳入调解范围。
在首轮调解中,县消保委组织双方就车辆故障责任认定、维修方案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李女士主张,车辆快充功能失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退换车责任;而商家则认为,车辆故障与交通事故导致的性能折损存在关联,需进一步评估责任比例。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双方初步达成共识:商家同意承担部分维修责任,并就赔偿方案进行细化协商。
在第二轮调解中,消保委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若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安全性能失效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该投诉中,车辆快充功能作为购车时明确宣传的核心性能之一,其失效已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而投诉人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亦出现过交通事故,商家应优先履行修理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一次性补偿李女士5000元,并承诺在两个月内维修好快充故障;同时,将车辆质保期延长至5年或8万公里(以先到为准),以保障消费者后续用车权益。
李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若遇类似问题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依法维权,同时呼吁商家严守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售后服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