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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消费者孙女士向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14周岁的女儿在用手机上网课期间,瞒着自己通过网络平台添加了某化妆品销售人员联系方式,多次购买香水、口红、身体乳等产品,共计19000余元,并删除了支付记录。孙女士发现问题后联系化妆品公司要求退货退款,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化妆品公司了解情况,经核实,该未成年人在今年3月至4月期间,前后6次购买了相关化妆品,其间均未提及年龄,并使用“下班后联系购买”“4月9日发工资”“送16岁妹妹生日礼物”等成年人口吻表述,因消费比较频繁,销售人员曾主动劝导其理智消费。
工作人员在调解中指出,在网络交易中,该未成年人始终使用成年人的口吻与销售人员沟通,销售人员无法获知对方的实际年龄,且家长未完全尽到监管责任,部分商品已拆封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但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除外。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需综合考虑商品损耗、双方过错等因素。本案中,未成年人短期内累计消费金额巨大,显然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属于无效行为。工作人员作出“将未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全部退还,已使用商品不予退还”的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认可。
消费提示
一是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通过亲子沟通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网络认知,教导孩子学会辨别不良网络信息。
二是家长务必保管好自己的支付账号和支付密码,尤其不要设置免密支付,定期检查自己的网络交易记录,查看是否存在异常。
三是经营者应当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严禁发布诱导性营销内容,商品页面应显著标注“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购买”提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文/谢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