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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游客韩先生一行计划“五一”期间至文成县某景区游玩,并提前通过线上平台预定了文成县某民宿4月30日至5月1日的两晚住宿(总费用454元),并于4月30日正常办理入住服务。后因其游玩计划变动,需要提前离店,要求退订第二晚的住宿费用(227元)。但其在与民宿商家自行沟通协商的过程中,双方未能就退订事宜达成一致,遂于5月1日上午向文成县消保委投诉,寻求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文成县消保委接诉后迅速启动节假日期间接诉即办处置机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分别与游客和民宿商家进行深入沟通,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游客韩先生觉得其出行计划临时有变,且已及时提出,商家应予以支持。但民宿商家认为节假日期间房源紧张,游客临时提出退改,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故双方情绪激动,僵持不下。在了解该消费纠纷中双方主要利益诉求差异后,工作人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向民宿商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且“五一”期间为本地旅游高峰期,民宿仍有余地减少空房损失,商家应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商业信誉,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引导游客体谅民宿方做生意的不易,和平处理此次事件。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说理,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游客第二晚住宿退订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次消费纠纷,民宿商家单方提出“不可退改”条款未尽合理告知义务,且未考虑消费者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民宿商家应完善自身的服务条款和退订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游客在旅途中如遇到消费纠纷,应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与商家理性沟通,积极协商。与商家协商不成时,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