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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某职校60余名学生网购演出服参加运动会后,以“质量问题”为由集体退货,退回衣物吊牌未摘且沾满草渣,导致商家损失8000元、店铺链接被封,学生称退货系“老师强制要求”,后校方致歉并承诺回收服装,与商家达成和解,相关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回顾相关报道,类似事件并非孤例。去年,演出服、比赛服“用完即退”报道已经屡见报端。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免费租赁”式退货的闹剧一而再地发生,既引起了公众对法律规则运用的探讨,也动摇了网购市场诚信交易的基础。为了平衡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等的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消费者根据此条规定,卡着时间点下单购物,并且集体商量着在大型活动之后立即退货。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做法似乎是消费者行使自己正当权利的有效做法。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都表明,各种对消费者的倾斜政策保护都是在平等民事主体活动的前提下,双方应当坚守公平、诚信的初心,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些“钻了空子”的消费者看似“无害”、“合法”,其实其行为已经脱离了合法权益的范畴,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各类新闻中“学生”“学校”等报道也频频出现,引起了普法和教育融合的路径新探索。在校学生对社会规则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更多来源于书面材料和网络搜索,部分学生还可能是未成年人,其价值观和消费观尚未完全形成,需要社会共同引导。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上述事件中,从“老师强制要求”到校方致歉,是学校在践行未成年人保护和消费教育引导中的一大进步,也是帮助学生纠偏,重塑公正价值观的有效举措。学生群体也同样是消费者,如何将消费知识、消费理念融入教育教学工作中,将诚实守信价值观传承给下一代,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也是各方力量需要探索的社会课题。
回归到“用完即退”事件本身,江苏省消保委建议:
消费者应当谨慎理性消费,遇到纠纷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应“乱维权”“钻空子”,否则既会寒了守法的经营者的心,瑕疵的退货商品也侵犯了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为需要予以规制。
电商平台可以完善售后规则,通过技术升级,预警功能介入等手段,为经营者提供申诉和保障渠道,对于确实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情况的商品,给予经营者拒绝的按钮和权利,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当利益。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无理由退货”是法律对消费者的重要保护条款,法律的有效运用依赖于交易各方的遵守和维护,只有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坚守诚信底线电商行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