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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简介】
消费者祝先生通过“去哪儿”平台预订了洞头某酒店7月1日入住的7间标准间,订单总金额为875元。预订时,祝先生向商家支付了500元作为定金。后因行程变更,祝先生于6月30日(入住前一天)申请取消订单,并联系商家要求退还定金。商家表示退款需履行公司流程,于7月7日回复称需扣取200元定金。祝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未果,遂向洞头区消保委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 即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减。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保委观点】
若按定金规则处理:双方主合同标的额为875元。对于具备定金效力的175元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因祝先生单方取消订单(不履行债务),其无权要求返还该175元。但超出限额的325元,因不具备定金效力,商家无权扣留,应予以退还。
若按违约金规则处理: 将500元整体视为预付款或担保金,则商家主张的扣款性质实为违约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过分高于损失(一般认为超过损失的30%)可请求调减。祝先生提前一天取消订单,确可能造成酒店短期内空房损失,但直接扣除200元(占合同总额约22.86%)是否合理需结合酒店实际损失判断,若按合同总额30%计算违约金上限约为262.5元。
洞头区消保委认为,祝先生于入住前一天取消预订,构成单方违约,导致酒店房间面临短期内无法售出的风险,可能给酒店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如空置成本、再次销售的机会成本等)。因此,酒店方主张扣除部分费用以弥补损失具有合理性。
在调解过程中,洞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充分释明了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同时,考虑到祝先生所代表的系学生暑期实践团体,存在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洞头区消保委建议酒店方从社会责任和化解纠纷角度出发,酌情降低扣款金额。最终经洞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和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酒店方同意仅收取100元作为违约金,剩余400元定金退还祝先生。
【建议与风险防范】
1.对消费者的建议
审慎支付定金,关注比例上限。支付定金前务必明确其性质,了解定金罚则。特别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额支付部分不受定金规则保护。若遇超额定金,应明确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其他)及相应的退款规则。
详阅合同与退订政策。预订服务(尤其酒店、旅游等)时,务必仔细阅读平台和商家提供的预订条款、取消政策及退款规则,特别是关于取消时限、违约金或定金扣除比例的规定,明确自身违约成本。
及时沟通,保留证据。 如遇行程变更需取消预订,应尽早联系商家/平台沟通,并保留好沟通记录(电话录音、聊天截图等)、支付凭证、合同/订单详情等证据。
理性维权。若发生纠纷,可先与商家、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消保委)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2.对酒店等经营者的建议
规范定金收取。 收取定金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额部分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性质(如预付款),并约定相应的退款规则,避免因“定金超标无效”引发争议和损失。
制定合理违约金条款。如收取的费用性质为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条款,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应尽可能体现预估的实际损失,避免设定过高(如显著超过合同金额30%),否则面临被消费者请求调减的风险。可考虑制定阶梯式违约金政策(如离入住日期越近取消,违约金比例越高),但需明示且公平合理。
明确公示规则。将定金规则、取消政策、违约金标准等重要条款在预订页面、订单确认信息、店内等显著位置进行清晰、醒目地公示,确保消费者在交易前充分知情。
完善内部流程,及时响应。 优化退款处理流程,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的取消请求和退款申请应及时响应并明确告知处理时限和结果。避免拖延处理引发消费者不满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