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迁址引纠纷 参考司法解释得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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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6日,海宁消费者王先生向市消保委反映,其2025年4月给家中小孩报名参加体育培训,费用3380元,该培训机构离家近,家长没有时间接送时,小孩可以独自返还,目前已上10余节课,现在该机构变更地址,路程增加,小孩独自前往有风险,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余下费用未果,产生争议,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向经营者指出,该家长当时报名时,就是看中离家近,小孩可以独自往返,现在地址发生变动,路程增加1公里左右,步行需要增加15分钟,对于9岁小孩而言,出行明显不便。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司法解释,针对该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纠纷的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但可以参照,最终促使纠纷解决,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分期履行,第一期已履行完毕。
【法律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消费提警】
美容美发与教育培训行业普遍存在预付式消费,且纠纷频发,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解决上述领域常见的纠纷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者要认真学习,签订合同时,对容易产生的争议的情形事先充分沟通,减少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