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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有哪些典型案例:
一、合同条款要知晓 消费切莫冲动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小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简称“消委会”)称,其7月5日在广州某摄影店购买一套婚纱摄影套餐,总价8099元。后因看到网上有评论称该店的拍摄效果并未能达到要求,故不想在该店拍摄,向该店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但被告知需扣除30%的违约金。李小姐认为其未预约拍摄时间,并未对该店造成任何损失,收取违约金不合理,遂投诉到消委会要求该公司全额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消委会即联系摄影店进行调查了解,该店工作人员对李小姐的投诉事实未予否认,并称其店同意终止合同并退款,只是李小姐需按照合同约定要承担30%的违约金,并表示单方面违约需承担30%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收据上都有告知。至于李小姐提到的网评问题,合同中已约定,如首次拍摄效果消费者不满意,可免费重拍,重拍后仍不满意即可全额退款;且认为即使消费者未预约拍摄时间,但前期的接洽等其员工是提供了服务,故对李小姐的全额退款诉求表示无法满足。但在消委会的一再协调下,摄影店将违约金从30%下调至10%,最后同意只扣除500元。而李小姐始终认为其未预约拍摄时间,未对该店造成损失,坚持要全额退款。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案件调解无效。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单方面取消合同,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小姐在摄影店选定了拍摄套餐并支付了服务费、签订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成立,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合同签订后李小姐以网上评论“拍摄未达到想要效果”,且该店已承诺如拍摄未达到要求效果可重拍和退款,仍坚持要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做好消费规划,核实商家资质,查看店铺评价与信誉;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留购物票据和广告宣传信息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权。
二、缴费1999元无服务 消委协调获双赢
【案情简介】黄女士的母亲2月份向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家中网络续费问题,按对方推荐购买了“1999元三年捆绑电视服务”的网络套餐。因不常在家中居住,黄女士并未发现新套餐有何异样,直到3月份回家后才发现家中并无网络,向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后得知,需每月再交费26.5元才能开通网络,如果不另行交费,电视也无法观看,也就是说自己交了1999元无法享受任何服务。黄女士认为当时电话销售过程中客服隐瞒了关键费用,有捆绑销售之嫌,多次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要求开通网络未果。于是其便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合约。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消委会立即联系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方称调取了客服与黄女士母亲的通话记录,录音中客服介绍了套餐业务,且明确了每月需另交费才可享受到网络服务,为了更有说服力,已约黄女士周末到店听取录音。后据黄女士反馈,录音里客服确实有提到每月需另交26.5元,但也明显能感觉出当时母亲是急着办好网络,忽略了每月需再交费的信息。黄女士提出,可以按正常价格扣除前面几个月的使用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坚持要求与网络公司解除合约。得知这些信息后,消委会也再次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希望能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性,在与客服电话沟通时,可能思维反应方面不够灵活,虽然客服在电话中是有提到,但消费者交了1999元却无法享受任何服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规则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通过几轮沟通,最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原套餐转换成纯宽带套餐(不含电视业务),剩余的413元原路退回。黄女士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网络套餐续费,与客服电话沟通未了解清楚套餐规则而引发的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电话了解宽带续费问题,与客服沟通后确定了1999元的套餐,但其忽略了每月需额外交费才能享受到网络服务这一约定,导致交费后却无法享受到任何服务,正因为考虑到自己也有疏忽,所以提出了按原价支付前几月的费用后解除合约。经过几轮沟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体谅消费者是一位近70岁的老人这一特殊情况,经过变通,最终给出了双赢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