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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预付式消费中——原商家跑路 新商家接盘设限使用
来源:安徽消保委
2025-8-26 9: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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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遍及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教育培训等诸多领域,这种“先付款、后服务”的模式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近来原商家“跑路”,新商家接盘,对原有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方式设置各种不合理限制条件,引发消费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提醒大家:

一、警惕商家转让行为

1.核实转让合法性

原商家若因经营问题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需经您“明确同意”,否则单方面转让可能无效。

2.拒绝霸王条款

新商家不得擅自增设“有效期缩短”“消费限额”“额外收费”等不合理限制,您有权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二、谨慎选择预付消费

1.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避免大额、长期预付。

2.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费规则、转让条款、违约责任等细节。

3.定期核查消费明细单,及时使用预付金额,避免因商家突然倒闭遭受损失。

三、把握预付式消费合同签约要点

2024年7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消费者在签约时需特别注意:确认合同是否明确禁止接手商家设置不合理限制。对于合同中出现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商家有权单方变更服务内容”“限制转让”“收款不退”等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当坚决拒签,因为这些条款根据新规已被明确为无效条款。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约。

法律条文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如遇到消费争议时

1、保留证据

保存原合同、付款凭证、转让通知、宣传资料、与新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记录新商家设置的限制条件(如公告、短信、口头告知等)。

2、主动协商

直接与新商家沟通,要求其按原条款提供服务,或协商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预付式消费市场需多方共守规则,才能共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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