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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立明堂消费纠纷,消费者或可主张退一赔三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2025-9-22 1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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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9月12日,中国消费者微信公众号分别以《消费者投诉“立明堂”以“改运”为名设局,发觉上当受骗后退款无门》《“立明堂”被指借“国学”之名敛财或高达数亿》为题就立明堂因“改运”服务、运营模式存疑等问题进行了报道,引发读者的广泛关注。那么,立明堂的运营模式是否触及法律红线?退款无门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此,《中国消费者》采访了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

“立明堂”运营模式是否涉传?

针对知情人提供的立明堂在运营模式上设置“福缘使者”(49866 元)、“传承导师”(88688 元)两级代理,代理可通过发展下线抽佣,如“传承导师”抽下线代理费40%以上,且要求代理发展客户、层层嵌套形成利益链。杨兆全指出,判定是否涉嫌传销,其典型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拉人头”(发展下线),二是缴入门费(高额代理费),三是团队计酬(层级抽佣)。只要存在这三种情形,其模式就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的界定。关键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层级关系、盈利是否依赖下线扩张而非实际商品价值,以及资金分配是否脱离真实交易。

更值得注意的是,立明堂通过代理代收款项的方式试图规避资金流转责任,但这一操作难以逃脱法律约束。杨兆全表示,通过代理代收款项可能构成公司与用户的“间接合同关系”。若调查证实立明堂对代理行为实际控制(如培训、统一话术、抽佣规则),司法实践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制度认定法律关系穿透,要求公司担责。

“改运”服务模式是否合规?

“改运”服务是立明堂吸引消费者的核心宣传点,杨兆全认为这一宣传内容并无任何科学依据,属于虚构功效,已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杨兆全指出,从法律定性来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条款。如若情况属实,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立明堂采取责令停止宣传、处以广告费5~10倍的顶格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若其迷信宣传情节严重,还可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此外,立明堂在合同中标注“文化咨询”,但实质提供 “改运”服务,这一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虚假意思表示”。监管部门可结合宣传材料、用户证言及资金流向,穿透合同形式,将其定性为违法经营,进而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

是否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杨兆全指出,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认定包括频繁更换、注销关联公司,且业务与资产混同。根据知情人爆料,立明堂关联公司超20家,存在频繁更换主体、注销公司,且App开发、收款账户分属不同公司,刻意隐藏与立明堂关联的情况,这种操作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若调查证实立明堂创始人沈立明通过分设不同主体转移资金、逃避债务,法院可穿透认定其实际控制权并追究连带责任。

消费者应通过哪些步骤固定证据?可主张哪些法律请求?

针对金女士因款项转给代理无直接交易记录、公司主体复杂,面临维权无门的这种情况,杨兆全表示,也并非无计可施。在维权过程中,证据固定是关键环节,消费者需收集转账记录(需注明用途)、与代理的聊天记录、宣传资料及服务凭证等,以此证明资金流向和公司参与事实。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来看,“改运”服务不具备可验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商品”豁免范畴,商家单方设置“犹豫期”限制退款的条款也属无效格式条款。

当消费者以“未达宣传效果”主张退款时,只要能提供录音、宣传材料等初步证据链,证明宣传承诺与实际结果明显不符,法院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在确定被告主体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穿透关联公司,向有资产的主体主张责任;若原公司已注销,但股东存在恶意避债行为,还可追加沈立明为共同被告,确保维权诉求能落到实处。

不过,杨兆全认为,从成本角度来看,单个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成本较高,不仅需要承担律师费,还面临举证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建议消费者可选择集体诉讼或向消费者协会举报,通过集体力量降低分摊成本,同时推动问题得到批量处理,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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