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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消费者》杂志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存在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就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出具司法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消费者贺某某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运行的京东平台上注册名称为“OPPO 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的商铺购买了1款型号为PGT110的手机,价格为6999 元。贺某某自称收货后发现手机内屏上有很严重的气泡,手机背面也有很多的细小划痕,包括后置摄像头上也有掉漆的痕迹,后又发现手机实际内存与宣传完全不一致,购买手机宣传内存容量是16G 512G,包装盒上写的也是 16G 512G,但是手机设置里的内存显示是12G 256G。贺某某以此为由要求退货,并联系京东平台通过上门取件的方式把手机寄给仓库让工程师查看。京东工作人员收到货后,发现退回商品与售出的商品序列号不一致,拒绝了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要求。后因沟通无果,贺某某将京东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被告运营的店铺“OPPO 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贺某某要求被告京东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商品与宣传的内存不一致,存在使用痕迹,被告对此抗辩称,原告退回的手机与被告出售的手机SN码不一致。经法院查明,SN码为860357064523577的手机与SN码为860357063408499 的手机,其销售渠道、生产日期、内存型号均不一致,不存在生产商厂内混装的风险。法院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由生产厂商按照统一规格生产的未拆封手机,具有统一标准的内、外包装,本案原告提交的拆包验货视频中的手机存在外包装不平整等不合理情况,且原告提交的拆包验货视频与实物照片亦存在多处细节不一致的情况,原告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手机后,进行拆封,将原告从其他平台购买的另一部手机(SN 码为860357064523577)放入包装盒内,进行重新包装,录制了拆包验货视频,以此为依据向被告申请退货退款,并诉至法院。原告的自认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结合原告自认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虚构所购买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对于原告贺某要求被告京东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京东公司应将原告退货的手机退还原告,退还手机的运费应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本案中,原告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诉讼、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对于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另行出具司法处罚决定书。
消费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为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提升消费体验,电商平台相继推出“七日无理由退货”“急速退款退货”等服务举措,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和抱有侥幸心理的消费者却钻平台规则的空子,借以进行恶意调包,贪图非法利益甚至实施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并因此付出了被处罚金或入刑的代价。
在此提醒消费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购会留痕,过程有记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贪图非法利益,更不能自作聪明,以身试险,一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将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