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分享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其硕士毕业学位证被顺丰撕毁。8月8日,顺丰集团回应称,注意到江苏客户投诉毕业证等物品被撕毁,经内部调查,确认该快件是在镇江中转场分拣时意外飘落至皮带机夹缝。尽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和取出快件,包裹内物品还是因机器挤压出现损坏。目前顺丰已多次向客户致歉,同时经过妥善协商已就理赔方案达成一致。同日,中国科学院大学工作人员称,原件无法补发,但可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学生在本校毕业并获得学位。

(截图源自网络)
上述事件也引发许多网友对于“快递损毁”的担忧。在网络消费时代,快递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必不可少,所运输物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产生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增加,那么运输过程中快递损毁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关于顺丰的民事纠纷早在2020年就有先例。上诉人黄某曾因与被上诉人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顺丰公司确认涉案显示屏发生损坏故收件人拒收,且并未证明损坏系因不可抗力、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顺丰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案所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于货物破损的赔偿有明确约定,即托寄物品未选择保价的,顺丰公司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进行赔偿。黄某认为顺丰公司未尽合理告知、提醒的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该格式条款即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为顺丰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顺丰公司设置的下单流程使得包括黄某在内的所有客户在下单时可以方便快捷地知晓并查看《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内容。对于赔偿的约定,采用显著的红色加粗字体明确标明,且只有在客户全部浏览完才会显示“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客户选择确认该按钮,表明顺丰公司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且在下单页面的按钮上方客户仍可以点击查阅该条款,故该格式条款,合法有效。黄红旗选择下单寄件则该条款对黄某与顺丰公司均具有约束力。黄某就涉案货物未进行保价,也未声明价值,其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依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未保价货物赔偿的约定,顺丰公司应按运费的七倍即280元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在快递公司所寄送物品损坏故收件人拒收,且并未证明损坏系因不可抗力、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快递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